一、填制说明
第1栏:出口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
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[1]出口商名称、详细地址和国家。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。
[1] 本说明中,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。
第2栏:收货人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
该栏应填写巴基斯坦收货人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。
第3栏:生产商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
此栏应列明货物的中国生产商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,其他生产商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也须一一列明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,可填写“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”。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,填写“SAME”。
第4栏:运输方式及路线(就所知而言)
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号、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。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,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,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,此栏可填写“***”或“BY SEA”或“BY AIR”或其他运输方式。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,卸货口岸应为巴基斯坦港口。
第5栏:供官方使用
此栏留空。
第6栏:项目编号
在收货人、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,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,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“1”、“2”、“3”……, 以此类推。
第7栏:唛头及包装号、包装数量及种类、货物描述、进口国HS编码
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、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。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。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,应填“N/M”或“NO MARK”或“NO MARKS AND NUMBERS”。如有特殊唛头的,可在此栏填写“SEE ATTACHMENT”,并在证书背页贴唛(盖骑缝章)或A4白纸打印唛头(盖骑缝章)。CARTON LABEL、AS ADDRESS、AS PER INVOICE、AS PACKING LIST、AS B/L、AS BILL OF LADING、AS COLOR LABEL等不能作唛头。
货物描述必须详细,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。如果信用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HS编码应填写6位。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(如“CASE”、“CARTON”)。货物无包装的,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,如“NUDE CARGO”、“IN BULK”、“HANGING GARMENTS”等。
第8栏:原产地标准
1. 货物根据《中国—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》(以下简称《协定》)原产地规则,在出口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,填写“P”;
2. 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、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,符合《协定》第十五条(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)规定,原产于缔约一方的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40% ,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,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,例如“40%”;
3. 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、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,符合《协定》第十六条(累积原产地规则)规定,中国巴基斯坦累积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40%,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,填写累计成分百分比,例如“40%”;
4. 货物符合《协定》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,填写“PSR”。(注:目前《协定》尚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)
第9栏:毛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(FOB)
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,如“PCS”、“PAIRS”、“SETS”等。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,如填写净重,需加注“N.W.”(NET WEIGHT)。此栏应填写出口货物的FOB价格。
第10栏:发票号码及日期
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。所填写的发票号码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。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出运日期和第12、13栏证书申请、签证日期。
第11栏:备注
客户订单编号、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可在此栏注明。
第12栏:出口商声明
此栏填写申报地点、日期,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,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并加盖申请人中英文印章。签名、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。生产国国名应为“CHINA”,进口国应为“PAKISTAN”。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。
第13栏:签证机构证明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、日期。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,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。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应与向巴基斯坦备案的最新有效笔迹一致。签名、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。
二、其他要求
1.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,可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,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。中国、巴基斯坦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。
2. 申请人申报时,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FOB,币种不限。(建议使用美元)
3. 产品不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;产品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。
4.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-17位、生产企业名称、联系人及电话。
证书补发:
货物出口15天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,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。补发证书的第12、13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、签发日期。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3栏自动标注“ISSUED RETROACTIVELY”字样。
证书更改:
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,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更改。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,可办理电子更改。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,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/重发申请书。除申请更改的栏目、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,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。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,收回并作废原证书。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,应办理手工更改。申请人应提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(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)和原证书正副本。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,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,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“***”截止符,签字并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。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。
证书重发与证书更改重发:
1.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的,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。申请重发证书时,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/重发申请书。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,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。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13栏自动标注“CERTIFIED TRUE COPY ”字样。
2.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,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。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,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/重发申请书。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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